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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工作规程
时间:2018-05-09  作者:控申科  新闻来源: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工作规程

 

 

  为加强对第三检察部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工作的管理,规范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管理效率,保证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一、受理

  第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第三检察部负责接待工作的承办人接待。

  第二条 接待来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告信访人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自首笔录》并立即层报检察长处理。

  第四条 遇有告急访、集体访等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向检察长报告,重大集体访由检察长亲自接待。

  第五条 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将定期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地点对社会公布。并在检察长接待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当场书面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咨询投诉途径的,接待人员可以予以口头告知。

  第八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九条 接访过程中,重大信访案件需要录音录像,但应当征求信访人意见,并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条 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接听信访人信访电话,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电话记录。

  第十三条 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移交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检察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的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移交的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

  二、审查分流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当日,应将信访事项逐件录入计算机中进行登记,按照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分流、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七条 决定责任人决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当日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流。

  第二十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信访事项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将信访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分流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未当场答复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将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本院第三检察部移送的信访材料后,应在六十日内办结信;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第三检察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而未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填发《催办函》,交承办部门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内仍未回复的,应当报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第三检察部书面回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第三检察部对本部门承办的举报、申诉、赔偿等信访事项,转入《举报控告工作操作规程》、《复查刑事申诉工作操作规程》、《刑事赔偿工作操作规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第三检察部承办人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上级院交办案件

  第三十一条 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信访事项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将经检察长审批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第三检察部,由第三检察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业务的检察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进京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将办理结果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五、信访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第三检察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处理。移送材料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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